疫情期间江苏省《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》
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减少人员聚集,阻断疫情传播,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研究决定,延迟我省企业复工。
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。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(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通讯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)、群众生活必需(超市卖场、农贸市场、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)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。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,加强分类指导,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,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,确保社会平稳有序。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,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,确保安全复工;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,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,防止出现疫情,强化安全生产。
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,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,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;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,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、隔离等措施,责任到人,确保做到全覆盖、不遗漏。